江苏省城市管理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城市管理研究会([city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research committee of jiangsu][cemrc j.s.])是全省各城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研究和学术讨论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江苏省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市、县、区)以单位名义自愿参加并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城市政府管理城市的职能,研究城市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政策,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文明城市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社科联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由南京市市容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南京市成贤街114号,邮编:210018,电话:025-57712988,传真:025-83639784,电子邮箱:cemrcjs@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城市管理理论和法规研究;
(二)组织进行城市管理经验交流;
(三)组织进行国内外、省内外的学习、考察活动;
(四)组织进行城市管理的咨询服务;
(五)探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和队伍建设;
(六)制定并实施会员活动计划。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会员由省内各省辖市(含区)、县级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参加。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江苏省县级以上的城市(市容、环境、行政执法)管理部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作为。经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亦称全体理事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届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会员单位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城市管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地级市会员单位缴纳会费2000元/年,区(县)级会员单位缴纳会费1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支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核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会员大会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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